关于印发《文山学院进一步从严加强
财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院行发〔2015〕60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文山学院进一步从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已经2015年11月10日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 山 学 院
2015年11月17日
文山学院进一步从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以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基建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财〔2014〕57号)要求,结合文山学院财务工作实际,在继续执行原有财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
充规定。
第一条 强化校内预算编制管理
(一)在编制年度校内预算时,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需要,基本支出要明细到目级科目。项目支出要列明具体项目,严禁虚列预算。财务处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经规范的审定程序编制学校年度校内财务预算。
(二)维护校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列入预算或没有通过追加预算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必须经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财务处,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方能追加预算,逐步缩小校内年度财务预算与财务决算的差异。
第二条 严格收支预算管理
(一)学校依法组织收入,一切收入均由财务处收取,并进行集中管理。各部门经办的各种事业收入,包括各类成人函授、自考、培训、考证、各种捐赠、劳务和资源性收入及动用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等,以上收入含临时租用场地费、各种赞助捐赠资金、留成及折扣资金、学生补助资金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二)财务处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属于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按期足额上缴;属学校统管的各项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属部门按校内规定提留的资金,财务处实行集中分户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各种公款。
(三)学校的各项收费工作统一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统一管理,实行审批制度。国家有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严格按规定、标准办理。学校各类项目的收费定价由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方案报财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订收费标准组织收费。
(四)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五)相关支出预算的执行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六)严格校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年度校内预算时,各部门上报的校内项目预算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对于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不予立项;没有纳入年度校内项目预算的项目,财务不予报销。若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项目支出的,需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从不可预见经费调整预算项目经费后,方可立项执行。
(七)支出预算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设备项目,采购工作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申购管理规定”及合法合规的“采购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的项目,财务处有权不予支付款项。
第三条 严禁公款私存私用,私设“小金库”,加强对各种资金的管理
(一)对各级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和使用“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私用,严禁坐收坐支,隐瞒收入。
(二)临时性各部门代收费的资金,2个工作日内必须上缴财务,开具统一的正规收款收据或发票,超过2个工作日未上缴财务的,视同公款私存私用。对于各种赞助捐赠资金、留成及折扣资金、学生补助资金等未按时上缴财务并坐收坐支的,视同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处理。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一)严禁违返“中央八项规定”审批经费,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具的票据财务不予报销。
(二)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开支标准的支出,不得予以报销;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挤占费用和乱列会计科目;不得随意设立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招待费用。要切实加强对合同、协议和原始票证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三)加强公务卡结算执行力度。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现金支付的费用支出,财务有权不予报销。
第五条 纪律与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使用不合法票据,不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或自行销毁收费票据的;少开票、不开票的;私自印制、伪造收费票据的。
(三)不将收入按时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临时性代收费不按规定及时缴存的;不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隐瞒、转移、挪用学校经费、坐收坐支的。
(四)不按程序申报,无计划或超计划进行基建、维修修缮、大型添置的。
(五)强制下属人员违纪违规的;经办人员自作主张或出谋划策违反政策法规的。
(六)屡查屡犯,拒不纠正错误的。
(七)擅自扩大审批支出范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用公款吃喝玩乐、请客送礼等。
(八)弄虚作假,做假帐,设帐外帐,公款私存。对私设“小金库”的,先免职再作处理。
(九)除以上行为之外的其他财经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附则
(一)原执行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执行本规定。其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文 山 学 院
2015年11月17日
文山学院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印
(共印4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