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山 学 院 文 件
文院行发〔2018〕4号
关于印发《文山学院
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文山学院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月5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 山 学 院
2018年1月8日
文山学院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山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会计核算,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学院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条 文山学院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 文山学院财务处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的需要。
2.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4.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5.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6.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7.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8.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9.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第二章 资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第七条 学校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进行明细核算。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教学办公有关的设备、器具等。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家具等均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发起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从固定资产增加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发生盘亏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报经学校相关层级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先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同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时,应按其差额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三章 负债
第十四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学校。学校所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五条 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十六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支出。
第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长期应付款项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应计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支出。
第四章 净资产
第十八条 净资产是指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所以事业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九条 净资产具体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等。其中,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五章 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都统一上缴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不符合免税、减税范畴的收入统一按照税法规定严格纳税。
第六章 支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支出是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二级学院及部门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支出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性质以及归属范围进行设置,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债务利息支出、赠与、基本建设支出等明细科目核算。
第七章 会计调整
第二十六条 会计调整,是指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学校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对交易或事项结果不确定,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的事项。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即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学校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进行调整。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向外公布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3.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4.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情况表;
2.基本数字;
3.机构人员情况表;
4.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学校基本情况;
2.财务管理和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上报省级直管部门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学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情况,接受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都应经过相关程序。
学校财务处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财务工作 的管理监督,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会计事项,不得违规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内部财务审查制度,加强检查与监督,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主动接受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不得隐匿、谎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