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教职工借款还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08 点击数:

 

文 山 学 院 文 件

 

文院行发〔20186

 

 

 

关于印发《文山学院教职工

借款还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文山学院教职工借款还款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15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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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山 学 院

201818

 

 

 

 

 

文山学院教职工借款还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务借款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教职工借用公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省审计厅整改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务借款是指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因公务需要(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发票、商品、服务),临时在学院财务部门借取,用于预付给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公务款项。

第二条  公务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借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一律不予办理因私借款;借款不得改变使用范畴。

第三条  公务借款实行“一事一借、专款专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凡有借款逾期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借款。对于借款后超过六个月不办理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借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可暂停该部门或相关项目人员的日常报账业务。

第四条  学校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用现金预付的,报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借款。

 

第二章 公务借款办理

 

第五条  借款人须是学校在职在编职工,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借款。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发生借款人为学生(本科生、专科生)、 临时工、退休人员及出国人员或者无法联系而导致不能及时冲账的,由申请借款部门负责人承担冲账及还款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须从网上填写借款单,严格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明确借款部门、借款人工号、借款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额等,因特殊情况借支差旅费(如因公出国等),应在“借款单”上填写出差事由、人员和地点,如时间较长,应注明还款期限。

第七条  借支工程款和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各类服务或物资采购,须提供经济合同或协议原件;大额借款须严格执行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符合学校招投标范围的还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

第八条  部门因某项特殊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周转金,必须严格按照《文山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借款审批的要求进行审批,方可借款。该项工作完毕,应及时进行冲账核销,收回周转金。

 

第三章  公务借款的清理

 

第九条  公务借款必须及时办理冲账手续,各类借款冲账期限为:

1.原则上所有借款冲账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冲账的,应先归还借款,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2.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的,借款人提出延期报告,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同意、分管部门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3.借款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定期对公务借款进行催报和通报,各部门报账员需配合通知借款人,催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冲账。

 

第四章 公务借款的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借款人、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双层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借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经济责任,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由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对造成经济损失而无法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规或越权审批的借款,由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审批人负责追回。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连带清偿责任。公务借款管理的情况将直接与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应切实加强公务借款管理,对于超过六个月挂账,多次催促不及时归还借款的,将在校内OA办公系统上公布借款人名单。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公务借款与个人岗位津贴挂钩制度,凡超过规定冲账期限(3个月)不办理冲账手续的,学校按规定从超期未还款的次月起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20%冲抵借款,直到公务借款结清。

第十五条  职工调离学校办理离校手续,须归还本人名下所有借款,经财务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调动手续。发生有欠款职工调离学校的,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将承担清理报账责任。 教职工退休前,应自觉清还本人名下借款,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仍有借款且无经费审批人及财务处领导签字认可的书面报告,财务处将暂缓发放其离退休生活费。

第十六条  经费项目逾期两年未清理的借款累计达三笔的,学校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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